绥滨拖欠工程款起诉全流程解析:从时机把握到权益保障

我们清楚,要是单位拖欠债权人工程款,债权人催款无果时,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那么,拖欠工程款的起诉流程究竟该怎么走呢?针对这一问题,以下是为您梳理的最新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精准把握诉讼时机

企业应当找准起诉的最佳契机:
当工程款被拖欠,且涉案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或者在建工程出现拖欠甚至严重拖欠的状况时,就应当迅速、准确、果断地运用法律手段,避免陷入被动起诉的局面。

二、拖欠工程款起诉详细流程

1. 审慎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时,可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作为被告。选择的首要准则是确保被告具备 “支付能力” 。

2. 充分准备证据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周期漫长、投资巨大,且大多包含隐蔽工程,专业性极强,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旦产生纠纷,业主方常常会以质量、工期等问题进行反索赔抗辩,这无疑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在诉讼前务必投入大量精力收集、整理和分析证据资料,要站在被告和法官的视角,进行多维度、全方位的剖析,做到 “知己知彼”,切不可盲目起诉。

3. 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以及 2002 年 6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号(以下简称《批复》)实施以来,各地已有诸多判例表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因此,为实现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在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时,最好同时主张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4. 明确诉讼请求范围

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发现,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往往仅包含工程款和(或)利息,以及案件诉讼费,很少涉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上述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诉求。承包方较少提出违约金、律师费等诉求,主要是因为在当下 “买方市场” 的环境下,承包方觉得发包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实属难得。然而,在建筑市场利润率持续走低的形势下,承包方必须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怎样确保诉讼胜诉后,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实现呢?关键的一步是要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那么,什么是诉讼保全呢?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相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类强制性保护措施的统称。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从而真正实现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可能会沦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应得的利益也将无法兑现 。

四、巧妙运用工程鉴定技巧,争取有利鉴定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这就涉及到提出鉴定的时机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技巧问题。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 若是招标中标的工程,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只要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款一次性包死,就可视为工程造价已确定,一般无需再申请工程鉴定。
  1. 在争议发生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或者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得到另一方书面认可的,通常无需再次申请鉴定。
  1. 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存在延迟付款情况的,可不申请鉴定。
  1. 可提前准备好工程款鉴定申请书,在庭前交换证据时,若发现发包方提出的工程款数额与自己核算的相差悬殊,就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若数额相近,则可暂不提出。因为是否提出鉴定以及由谁先提出鉴定,不仅关系到鉴定费的预付问题,还会影响案件的诉讼时长。一方面,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另一方面,鉴定过程存在不确定性。从承包方实现债权的时间和利益角度考虑,应当学会巧妙运用鉴定技巧。此外,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并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如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尤其是对己方有利、能够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以及在履约过程中涉及工人工资上涨、材料价格波动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鉴定机构,以确保工程鉴定结果对己方有利。

绥滨县位于中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三江平原,黑龙江与松花江汇流的夹角地带。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南濒松花江与桦川县、富锦市为邻,东部与同江市一水相连。东西宽117千米,南北长46千米,面积3344平方千米。总人口19万人(2004年)。绥滨,在绥东设治局改设县制时,以其县城东部的绥东江岸旧绥滨埠,命名绥滨县。因其地处边境,又濒松花江,乃取“绥靖”(安抚)和“滨江”之意。隋唐属黑水靺鞨部,后归黑水都督府,辽属女真五国部的“奥里米部”,金属胡里改路,明属奴儿干都司,清为黑龙江副都统辖区。清末,1910年(清宣统二年),经汤原县知县奏请批准,在高家屯(今绥滨县临江村)设分防巡检。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7月,划归萝北厅设治局管辖,1913年末改为高家屯警察事务所。翌年7月1日,改设萝北县高家屯佐治局。因高家屯以姓名屯,“似欠雅驯”,1914年10月9日,奉令改为绥东城县佐。1917年3月30日,根据黑河道尹的呈请,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以绥东县佐所辖区域设置绥东设治局,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同年4月13日,北京政府内务部正式照准。1926年9月,将设治局移至敖来密屯(今绥滨镇西敖来村),1927年于敖来村东一公里处始放新街基(今绥滨镇),并将设治局迁驻新建局署。1929年1月9日,黑龙江省长公署核准,将绥东设治局升改绥东县。因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省长公署又于1月23日发布训令,决定将绥东县改为绥滨县,直隶黑龙江省管辖。为三等县,全县总人口2.57万人。东北沦陷后,初隶黑龙江省,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划归合江省管辖。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改隶松江省。同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绥滨县,并入富锦县。60年代初,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工作和对农业生产的领导,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恢复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县址设于绥滨镇,隶属合江专区。1964年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筹备设立绥滨县,同年3月两县正式分开。1985年1月,正式撤销合江地区,划归佳木斯市领导。1987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准,划归鹤岗市领导。